经过数年的筹备,于
2012
年
5
月
4
日
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工作座谈会,来自
23
个省、市、区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和行政主管部门
38
位代表就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与各省(区、市)民爆行业协会开展长期合作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通过了《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合作公约》,并举行了签约仪式。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理事长张维民,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副理事长、工信部安全生产司司长吴风来,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副理事长、贵州久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周天爵以及未成立地区协会部分(北京市、陕西省、吉林省、青海省)特邀联络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张维民理事长主持,杨祖一副秘书长讲解了《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合作公约(讨论稿)》(以下简称《合作公约》),并简要介绍了
2012
年度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主要工作计划,与会代表对《合作公约》进行了广泛认真地讨论,对《合作公约》提出了修改建议,与会代表一致同意通过《合作公约》。吴风来司长发表了讲话,对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与各省(区、市)民爆行业协会的合作及合作方式表示了肯定,对各级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在参与行业监管、沟通政府、服务会员等方面提出了殷切希望。
公约各方代表在《合作公约》上进行了签字。张维民理事长、吴风来司长等领导参加了签约仪式。
附:《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合作公约》
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合作公约
为了更好地履行“联系政府、服务会员”职责,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本着“遵守章程、平等互利、自愿合作、共谋发展”的宗旨,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与各省(区、市)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一致同意开展多方合作,并订立《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合作公约》(以下简称《合作公约》),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及各省(区、市)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承认《合作公约》,在《合作公约》上签字盖章,即成为其公约单位,契约关系成立。
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秘书处办公室为《合作公约》活动联络部。
后续要求加入《合作公约》单位的省(区、市)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向联络部提出书面申请,经通报各《合作公约》单位后生效。
第二条 《合作公约》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认真履行本《合作公约》。
第三条 《合作公约》单位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以联谊会议、交流互访、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展示、专题调研、课题研究等方式,加强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技术进步、企业重组、教育培训、信息交流等方面的合作。
第四条 联谊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各《合作公约》单位轮流承办。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合作公约》单位可随时联络对方,开展互访交流活动。
第六条 《合作公约》单位就行业热点问题联合开展专题调研、课题研究活动,成果共享。
第七条 《合作公约》单位网站可互相链接,公约单位重要活动信息可互相转载。
第八条 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为省(区、市)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提供行业政策、法律法规、专业标准、经济动态、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支持。
第九条 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可与省(区、市)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联合举办全国性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展示等活动。
第十条 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在各省(区、市)举办各类培训班时,各省(区、市)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给予会务等方面的支持;各省(区、市)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举办各类培训班时,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给予教材、师资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一条 省(区、市)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协助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做好辖区内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会员会费缴纳、会员信息更新、新会员发展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合作公约》单位可互相委托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尚未设立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的省(区、市),在自愿的基础上同意其参加合作活动,并由该省(区、市)的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推荐一名代表担任联络员。
第十四条 合作活动经费原则上由参加活动的各公约单位自理,对有困难的单位,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和承办方给予适当资助。
第十五条 本《合作公约》经公约单位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作公约》经公约单位同意后方可修改,或订立补充条文。
第十七条 本《合作公约》单位各执一份,根据各公约单位情况可报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订立日期:二
〇
一二年五月四日